王*辩称,王*与原告实际控股人赵*是亲戚关系,本案不属于王*个人欠款。王*和赵*是雇佣关系,王*是赵*的员工,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欠条》是公司销售业务的内部结算单,王*签字只是履行职务、服从公司安排,签字并非王*的个人意愿,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不属于个人欠款。《欠条》上加盖了原告公司公章王*是不知情的,王*签字的时候并没有盖章,这是原告故意修改凭证,混淆债务主体。原告按照买卖合同案由起诉王*,法律关系完全错误,原被告之间完全没有供货及对账,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某公司称,原被告之间是委托销售关系,某公司委托王*销售自行车及自行车站点的设施,没有签订过委托协议,都是口头委托的;某公司将自行车及设施交付给王*进行销售,王*将货物销售出去后,扣除中间的合理支出,将销售款支付给某公司,案涉欠款就是王*未向...(本文书还有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