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之前系同事关系。刘*设立公司之初,因为涉及缝纫环节不会做,就临时让被上诉人过来帮忙教刘*缝纫,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相应报酬。2025年5月17日,双方的临时合作关系结束,2025年5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最后一笔报酬,故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公司提供劳务至2025年5月17日。根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支付报酬的方式来看,与被上诉人主张的每月工资标准并不一致,且最后三笔报酬也不是直接转账给其本人,而是给其前夫“闫某”,收款方是案外人,也不符合日常劳动合同关系固定按月发放工资的形式要件。故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公司固定的正...(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