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某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交电费100717.41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6月8日的违约金4200.67元;3.判令被告以欠交电费为基数,自2026年6月9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欠交电费付清时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2025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费结算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8条约定原告作为供电方向某丁公司供电,设置2处用电计量点,其中1处为居民用电计量处,1处为商业用电计量处《电费结算协议》第1条约定“1.交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用电人根据用电人用电情况,采用分次交费方式支付电费:1....(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