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金额11694.64元,其中:本金9963.32元,截至2026年1月7日利息859.25元(计算公式=万分之五*计息基准*计息天数,2026年1月8日之后后续产生的利息以银行系统实际计算为准)、违约金872.07元(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026年1月8日之后后续产生的违约金以银行系统实际计算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4年3月6日申请办理原告某银行信合通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于2024年3月...(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