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忻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忻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忻某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5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5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忻某乙系朋友关系,忻某乙与被告忻某甲系父子关系。自2022年起,被告因购经济房、生活及医疗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忻某甲分别于2022年7月6日、2022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40,000元及1,500元。另有一笔1,000元款项系原告为其垫付的物业费。综上,被告忻某甲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42,500元。然而,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