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6)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马*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马*自2009年10月起在某公司持续工作,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否定双方早期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错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仲裁时效适用错误。
某公司辩称,马*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马*主张其自2009年10月起就在某公司处工作,但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其在此期间入职某公司的证据马*主张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却在长达近8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书面或电子证据证明其工作状态和身份,明显不符合常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马*主张2009年至2017年间与某公司存...(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