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张*与被告某作社、刘**、刘**、宋**、裴*、刘**、第三人段*、赵*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2024)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谢*、张*与被告某作社、刘**、刘**、宋**、裴*、刘**均不服,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豫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职权追加赵*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史**,被告某作社、刘**、刘**、宋**、裴*、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第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二原告与被告某作社达成的仓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某作社与第三人段*恶意串通企图免除二原告享有取货权利以及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为无效;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4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