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含变更):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共计76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2.83元(以7664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4月24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某公司未作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7日,原告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怡口净水器”专卖店(该店经营主体为被告某公司,骆*系其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订购净水器一套。原告于当日按照骆*的指示,通过某平台扫码方...(本文书还有1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