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6)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若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需返还,请求依法改判还款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132,000元,利息按法律规定合理调整);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案涉款项的性质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1.案涉款项初始性质为合伙投资款,并非借款。2024年10月8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张*、某公司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经营货品采购项目,被上诉人出资150,000元,占合伙份额25%。2024年10月9日,被上诉人将该款项转账至案外人李*账户,附言明...(本文书还有2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