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罚息的认定,依法酌情减免罚息98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的罚息、复利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远超合理的司法保护范围。某银行在已计收正常利息的基础上,又叠加计收高额罚息、复利,重复计息、滚动累加,综合年化利率偏高,已明显超出某银行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调减的法定情形,应酌情予以调低。二、本案借款逾期并非王**恶意拖欠所致,系银行年审中途突然提出大额还本要求,王**短期内资金周*断裂造成,王**亦已尽力变卖资产筹措还款,不存在恶意逃债的主观故意。王**现...(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