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答辩: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请求。仲裁委依据合法有效工伤认定书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任何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恳请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南海仲裁委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6〕1379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一、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11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7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94.4元;二、...(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