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男,1983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6)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07,608.78元及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4月5日期间报销款差额4,154.11元的责任,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