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还2000元予以冲抵借款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被告黎*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延期按利息3%补偿,期间多次催讨未还,仅于2024年偿还2000元,余款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黎*未答辩、未举证质证。
经法庭认证及开庭陈述,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原告左**与被告黎*系同学关系。2018年10月份,被告黎*以做某平台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左**借款30000元,原告左**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支付宝转给被...(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