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6)豫15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6)豫1527民初****号民事裁定;2.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是基于“工抵协议履行基础丧失”这一新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同时原仲裁裁决也未就案涉698862元进行过实体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穗仲案字第24032号裁决书已认定《协议书》实际履行,构成重复起诉。该认定是对仲裁裁决机械、片面的理解,完全脱离了客观事实。首先仲裁裁决并未对该笔款项的最终履行状态作出实体认定,而是仅在查明事实部分将三方协议书作为背景事实予以客观记载,其表述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某丙公司2024年7月22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上述三方签署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以房抵债行为已实际履行,其产生的争议已由申请人提起诉讼另案处理。”该表述旨在厘清其审理范围内的工程款计算基数。其措辞“已实际履行”是相对于“协议未生效”而言的,意在说明以房抵债已进入履行环节,绝非法律意义上的“履行完毕”。同时,后半部分“……已由申请人提起诉讼另案处理”,清晰表明了仲裁委的立场:因《工抵协议》明*约定了法院诉讼管辖,与此协议履行相关的全部实体争议均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仲裁委亦是在将部分争议剥离出仲裁程序并指引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本文书还有6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