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9300元(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26年5月11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26年5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曾*被告的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在2014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每年利息1000元,从2017年开始公司一直未付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集资10000元本金没错,但是利息不对,应该是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计算,年利率正确,计算到2026年5月31日利息是8833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