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质证和认证,程序合法,据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针对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诸点上诉意见,本院具体评判如下。首先,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蔡*的月薪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杭州市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按杭州市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