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金额190,000元认可,律师费合同上没有具体约定,我方不应该承担。该案件是李*事先使用的吊篮,完工后,李*的债务转给了某分公司,该债务应由分公司承担,原告从未向总公司催要过款项,总公司对此事也并不知情,所以该款项应由分公司承担。
李*辩称,一、案涉《付款协议书》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我方已依法脱离债务关系。1.债务承担协议合法有效。2025年,某兴华公司与某分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支付,此后此笔租赁费与李*分包班组无关。”该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约束力。2.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某分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承诺由其承担本应由我方承担的190,000元租赁...(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