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桑*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相识关系,被告因个人资金需求向原告处借款,原告当场以现金方式交付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收到现金后,通过某平台转账方式向原告归还该笔借款,但被告收到现金后,未向原告归还该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桑*辩称,对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原告吴**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欠条、某平台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认可收到现金5000元的事实及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被告桑*质证称,对该证据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