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26)藏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过在线诉讼方式参加庭审,被上诉人杨*、白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基础上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天珠的价值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买卖协议书不予采信是错误的...(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