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一)因被上诉人作为店长期间业绩不佳、不胜任岗位,上诉人决定收回其店长职能并协商调岗将其移出“运营总门店管理群”是基于职能变动的正常管理行为,且被上诉人当时仍在上诉人的其他工作群中,此举仅系上诉人对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的调整,不能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以店长身份提供劳动,并不是拒绝被上诉人提供正常劳动上诉人提供的其中两项调岗选项,前往福州工作或调为大堂经理,都是让被上诉人提供正常工作的途径(三)一审法院对杨*某平台言论的性...(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