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殷**、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某公司)、吴**,第三人滴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某甲、朴某乙,被告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吴**,第三人滴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殷**、吴**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275元,扣除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尚需赔付135275元;2.判令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仍有不足的,由殷**、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后续拆除钢板手术治疗费(预估25000元至30000元)及康复治疗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1月25日15时30分许,殷**驾驶车牌号为吉a******的机动车,在长春市***街***街交汇处,与步行的李**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本文书还有5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