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起诉,追加某甲保险公司东海县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705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6月24日,苏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诸城市与他人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苏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