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4)黔26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蔡*、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074.4元及利息(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056%计算,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658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系统计算的为准);(二)被执行人蔡*、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5256.36元及利息(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056%计算,2...(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