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驳回张*要求魏*返还30,000元赔偿款及赔偿营运损失5,600元的全部诉讼请求;3.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张*、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30,000元应返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30,000元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款项,并非不当得利。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作出前,魏*与张*就本次事故全部损失(含车损、停运损失、折旧费、人员受伤损失等)达成一次性和解,约定由张*支付30,000元作为事故全部了结的对价,张*于2025年3月1...(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