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某销部及一审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再审审查期间我提交照片、某平台聊天记录证明2023年10月我并不在阿勒泰市,并未参与某销部主张的其与案外人王*的对账合意过程,对于上述对账事宜并不知情,某销部单方主张的权利,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未予查清上述事实,判令我承担付款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我并未收到货物,该主张属于消极事实,无法举证证明,而某销部主张我承担责任,应举证证明我确实于2023年10月参与了相关协商并作出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倒置举证责任,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既未参与协商对账,亦未授权他人代为处理,基于此次协商产生的债务均与我无关,原判决依据事后补签且印章存疑的《购销合同》及某平台聊天记录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某销部提交意见称,对张*提交的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