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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6)辽10民辖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6)辽1003民初4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朱*上诉请求:一是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6)辽1003民初4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核心事实清楚。双方于2025年11月13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购房付款协议》,标的房屋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已完成交付与过户。被上诉人诉请为支付剩余购房款45万元及逾期利息,纠纷源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上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案涉房屋所在地,被上诉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在鞍山市铁东区,与辽阳市文圣区无实际联系。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混淆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给付货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主义务是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支付房款仅为对价义务。原审仅以“索要尾款”简单认定为给付货币,忽略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履行地为房屋所在地,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明显错误。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与管辖...(本文书还有33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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