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鲜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6)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鲜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6)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鲜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鲜某自2011年2月起在某公司持续工作,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在仲裁时效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本案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一审以时效为由否定早期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某公司辩称,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鲜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鲜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