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5)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郑*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26)内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某甲公司享有债权金额168000元,性质为拖欠职工工资,将该债权列入职工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上诉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确认的168000元债权金额向上诉人进行清偿;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理由如下:原审判决错误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背事实与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第一,上诉人的工作属于被上诉人的工作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管理;其控制被上诉人电子税务系统并负责报税,该工作系公司财务业务核心组成部分,体现对被上诉人意志的服从。被上诉人停产期间,所有生产性工作均停止,只有报税工作需要正常维持,上诉人仍持续为其进行线上税务申报,当然属于为公司提供劳动。第二,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税务申报,必须组织开展会计工作,郑*作为个人,只能以公司员工身份参与。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本文书还有5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