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作社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盐碱地改良承包协议书》及《盐碱地改良承包协议书》补充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某作社与某镇政府先后于2016年4月至2020年11月签订《盐碱地改良承包协议书》《投资开发协议》《盐碱地改良承包协议书》补充合同及《安达市老虎岗镇补充耕地项目协议》四份合同。某作社于2023年10月27日向某镇政府送达《解除合同告知函》,要求解除《投资开发协议》《安达市老虎岗镇补充耕地项目协议》。2025年6月17日,某镇政府向某作社送达通知书,解除双方签订的《盐碱地改良承包协议书》及《盐碱地改良承包协议书》补充合同。安达市人民法院另案已生效的(2023...(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