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薛*因与被申请人周*及一审被告张**、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薛*申请再审称:1.本案定性错误,应属于合伙纠纷,并非投资合同法律关系。张**、周*、薛*于2022年9月25日、2023年8月、2023年8月27日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协议》《讷河孔*乡收购玉米补充协议》三份协议书。二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卖粮款优先偿还信用社贷款并返还周*投资款及利息,故改变了原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再符合合伙关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点,一审判决认定三方属于投资合作关系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没有结合协议书全部约定事项予以分析,补充协议约定先返还周*投资款及利息是强调优先偿还负债即信用社贷款本息后的附条件法律行为,是要求对贷款本息偿还完毕后,所剩粮食重新称重属于盈余情况下可以优先对周**投入款返还本息。补充...(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