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谭*以2014年至2017年期间为某学院给水应急抢修及零星维修改造工程进行施工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某学院不认可曾委托谭*进行施工,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谭*证明其实际进行施工的主要证据是119张施工签证单,该签证单中有工程的名称、位置、具体的施工内容,每份签证单中均有某学院多名人员签字,部分加盖了“某学院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印章。虽然某学院对119张施工签证单提出异议,认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规范、瑕疵等问题。同时,多次申请对签证单上某学院工作人员签字及加盖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又撤回鉴定申请,变更申请内容,再次申请鉴定,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认为签证单不真实,谭*没...(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