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信阳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5)豫1503民初****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5)豫1503民初****号之四民事裁定,依法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有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裁定认定“原告诉请不明*”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错误适用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条款要求的是诉讼请求的“具体性”而非“确定性”或“最终性”在本案中,上诉人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是由于各被告并没有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应对双方争议,上诉人不得不根据数次庭审法院逐步查明的情况来调整自身诉求,且在原审中上诉人最终确定了诉讼请求,这在原审裁定书中也予确认“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某己公司与被告某丁公司支付拖欠的原告的工程款51498542.35元及利息11002056.38元(以51498542.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计算,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7日);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戊公司在拖欠某庚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四、依法判令被告信阳市某在应付某戊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上诉人的每一项请求均有明*的被告、明*的责任形式、明*的给付内容、明*的计算方式和事实依据上诉人所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本文书还有6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