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6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男,1962年10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赵*、杨*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5)云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赵*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1996年某甲公司为达某开办的某甲中心施工建设,工程...(本文书还有2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