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张*不应向某公司给付费用。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具有商业经营关系的合同,超越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合同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处理,不应当按照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判令张*支付物业费。原审酌定张*物业费的给付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本文书还有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