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称,申请事项:请求指定张**为张**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张**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张**,男,195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2026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6)津0104民特****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书还有4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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