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养老中心自述其于2021年2月1日与x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租用位于x镇x路x号院**号楼**层进行经营。供热公司系上述房屋的供暖单位。
2024年11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x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北京市x镇养老照料中心关于享受福利机构民用收费标准的申请说明>的回复意见》,内容为:“x镇养老照料中心:你单位提交《北京市x镇养老照料中心关于享受福利机构民用收费标准的申请说明》已收悉,经查北京市大兴x路x号院**号楼为托老所,根据城乡建设办公室(规划)部门提供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文件,该中心**层面积632平方米**层**号平方米**层**号平方米,总面积为1964平方米,现状为x镇养老照料中心,属于公益性服务设施。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2)78号)文件第一条对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对于供暖面积,供热公司称应按照1980平米计算,因为养老中心与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所载明的面...(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