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同江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彭*、王**土地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于2026年3月2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同江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和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彭*及其与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1日,王**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30公顷(450亩)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用途为放牧。2006年11月1日,彭*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临江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订20公顷(300亩)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用途为放牧。前述两合同中土地共计750亩,案涉争议600亩土地包含在750亩内。因前述两合同中用途为放牧的土地实际用途变为耕种,同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5日解除了与王**、彭*的《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将案涉土地分别有偿发包给彭*、王**。2016年,王**将案涉300亩土地流转给彭*,至此,案涉600亩土地由彭*耕种,并一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耕种至今。张*称该600亩土地在其与同江市鸭北林场(以下简称鸭北林场)于2001年1月4日签订《疏林地综合开发利用承包合同书(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承包合同)范围内。
2014年,张*因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及撤销王**、彭*的土地租赁合同向同江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信访,同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访意见,未支持张*关于土地权属的请求,因王**、彭*改变了土地租赁合同用途故撤销了二人的土地租赁合同。张*对该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向同江市人民政府及...(本文书还有6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