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女,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曾于2021年12月23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本文书还有3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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