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如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视为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公司员工,于2023年起应被告要求担任被告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挂名期间原告从未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未掌管过被告的证照资料、公章印鉴,亦未行使过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职权。2025年12月1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已办理离职,与被告再无任何实际关联,原告已无法继续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情况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虽同意,但迟迟未办理变更登记,无奈之下,原告又向被告以及被告股东递交了《辞任声明》,表明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