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辩称,不同意某保某分公司的上诉意见,事故发生时收割机处于停放状态,其对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刘*辩称,同意某保某分公司的意见。
某运输公司辩称,同意某保某分公司的意见。
肉某辩称,同意某保某分公司的意见。
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运输公司、某保某分公司、牙某、肉某向艾*赔付收割机停止经营损失908,929元;2.判令刘*、某运输公司、某保某分公司、牙某、肉某向艾*赔付鉴定费22,700元;3.判令刘*、某运输公司、某保某分公司、牙某、肉某向艾*赔付收割机维修费44,38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肉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县某乡玉米田卸粮过程中将艾*所有的(事发当天由牙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左侧卸粮筒、油缸、粮仓壳子等器件损坏2021年9月6日,某运输公司与刘*签订《挂靠服务合同》,刘*自愿将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从事货运某运输公司为该车辆在某保某分公司处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案发时该车辆在保险期内2024年10月17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事故证明,载明:2024年10月16日18:30分,肉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乡玉米地卸粮时发生意外撞到牙某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左侧,该收割机卸粮筒、油缸、粮仓壳子等器件损坏2024年10月16日,事发后艾*向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处理纠纷庭后,一审法院前往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查看了该所在事发当天录制的警情视频,并询问了出警民警民警称,从现场情况来看,新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过错,联合收割机不存在过错艾*述称,事发时其收割机在收割崔某的玉米地,约定每亩35元涉案收割机油缸只能换不能维修,卸粮筒和粮仓壳子其只维修,共计支出47,000元...(本文书还有6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