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需解决以下争议焦点问题:
一、关于某丙公司所作司法鉴定能否采信问题。对于案涉司法鉴定中主材价格确定问题,某甲公司提出,其在双方2021年2月5日所签《备忘录》中对某乙公司上报变更后的价格因正逢春节和疫情期间特殊情况,只是暂时予以认可,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从备忘录的内容看,系某甲公司提出在原合同基础上更换某乙公司材料清单内球阀等机电设备品牌,进而与原合同造价产生差异。“乙供材料清单”中已表明了价格来源和组成,虽然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了某甲公司原则上暂定给予认可,同时还约定如双方对备忘录中提到的增加部分的造价不一致可协商解决,但某甲公司在诉讼前及诉讼中未提出对哪一项设备品牌及价格不认可,有什么异议,依据是什么,原审法院对鉴定结论已组织鉴定机构进行质证和答疑,其要求按更换设备前原设备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与实际情况不符,亦没有法律依据,某甲公司对鉴定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双方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某甲公司又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现无法通过双方自行...(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