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诉被上诉人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哈市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于2026年3月2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张*,被上诉人哈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哈**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巴*派出所(以下简称巴*派出所)行政机关负责人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5年4月13日,在哈**市南岗区,丁*和妻子王*与崔*、左*、某甲、郭某乙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崔*拖拽丁*衣领致丁*倒地,丁*起身又坐回椅子上,王*对此过程用手机录像并报警。王*、左*、郭某乙三人随即离开房间,后与民警共同到达案发现场,见丁*头部受伤流血,民警遂将崔*、丁*和某甲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崔*陈述丁*向其扔瓶子,后顺势躺其身上,崔*躲避,丁*摔倒;丁*陈述崔*将其抡...(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