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陈**及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称,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改判陈**、周*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周*、某乙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某甲公司认为法律不应无条件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陈**认缴出资2,700万元(实缴0元),周*认缴300万元(实缴200万元),认缴期限分别至2057年和2072年。原审法院仅以“股东享有期限利*”为由驳回某甲公司对股东的诉讼请求,但未审查以下关键事实:1.某乙公司已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1)在(2024)新0109执异****号执行裁定中,法院已查明该公司名下仅有未实际执行的到期债权;(2)该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且明确表示本金认可,但“无力承担利息”,完全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当公司面临破产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其出资义务,而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陈**、周*的行为完全符合特定情形下的加速到期,而陈**、周*在其公司债务产生后,作为控股股东(持股90%)和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其于2022年12月8日变更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并将认缴期...(本文书还有8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