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被告通过刘*联系原告为其开展光伏下乡安装业务,原告在裕安区城南镇成功联系农户安装光伏板,2024年9月、11月被告支付原告部分业务提成费7000元,尚欠部分费用未付。2025年3月1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要剩余费用,被告当日支付原告2000元后,另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明*被告欠付原告7200元光伏业务费,承诺于2025年4月1日前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武*辩称,钱我已经付过了,有转账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4年,原告从事光伏业务介绍工作,被告因工作需要安装光伏...(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