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秦*因与被申请人望奎群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再审改判驳回群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群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群某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群某公司出具的《商品赊购合同》没有陈*、秦*签字盖章,销售发票为望奎县北某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公司),群某公司为农机制造公司,不具备农机经销资格。群某公司出具的《合作授权书》存在造假行为,即使存在真实的北某公司授权,群某公司也不能以自己名义经销农机,应以北某公司名义经销。二、案涉《商品购销合同》是群某公司与北某公司串通,为了骗取国家农机补贴签订的价格虚高的违法合同。签订合同期间,北某公司与群某公司向社会宣传...(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