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际贸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3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某某际贸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被上诉人主动起诉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上诉人的住所地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案件事实...(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