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某公司拖欠李*工资,某公司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某公司2018年10月将应当给付李*的月工资降低为每月4000元,2020年1月将应当给付李*的月工资降低为每月3400元,工资的变更并未与李*采用书面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将违法降薪后的数额作为计算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某公司单方制作的《员工离职各项费用结算明细表》未经李*确认,不能体现工资拖欠情况。李*提交某平台截图两张,拟证明李*不认可某公司单方制作的《员工离职各项费用结算明细表》。该证据属于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原审没有进行质证。(二)某公司应向李*支付待岗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2020年11月起李*待岗系某公司经营困难所致,非李*过错。双...(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