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某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确,以案涉走廊地面凸起构成安全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依据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第1部分第4.1条室内地面应平坦,通道、走廊等患者主要通行区域不得有凸起、开裂、高差等影响通行的安全隐患。第6.3.1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维修,本案侯**、许**一审举证的照片可以证明某院骨外二科走廊地面明显凸起不平,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并且某院自认地面开裂,某院长期放任安全隐患存在,直接导致双下肢截肢轮椅的患者许某乙摔倒受伤,某院室内走廊、地面完全不符合医疗机构强制规范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走廊地面存在安全隐患并无不当。某院一审提交的所谓现场视频拍摄角度、时间以及患者的身体状况均不同,无法完整地还原许某乙摔倒的现场情况,无法证明案涉区域通行无障碍,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另外许**摔倒前正处于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的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履行巡查、观察、治疗、协助安全、宣*、六大护理义务,而某院并没有尽到以上义务。某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病房走廊这一患者高频活动区域未履行日常的巡查、排查隐患,未对地面凸起开裂尽到维修义务,更未设置安全提示标牌。某院存在重大过错...(本文书还有4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