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虢某与被告刘*、第三人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刘*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鲁wxxx**,车辆识别代号:wba1a1107c*******,发动机号码:a399j157n13816a)归原告虢某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借名登记机动车关系,案涉车辆虽登记在被告刘*名下,但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管理均为原告虢某,原告系案涉车辆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具体事实如下:案涉宝马牌小型轿车,全部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原告独自出资支付,被告刘*未对该车辆出资任何款项,亦未享有任何出资权益。双方达成一致合意,...(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