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系刘*主动辞职属事实认定错误。刘*的某平台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主动辞职的依据,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某公司伪造离职申请推翻了刘*系主动辞职。且某公司伪造“个人离职原因”,并在社保系统中将停保原因登记为“个人辞职”,直接导致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某公司单方停止缴纳社保是违法解除合同的直接行为,其应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加班费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结合某公司的自认以及刘*提交的录音、打卡记录、工资条足以证明其在十多年间持续性加班,原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机械适用“两年规则”。刘*一直以为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在仲裁中提供的同名合同无刘*身份信息,导致刘*直至诉讼过程中才发现并未签订劳动合...(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